# 质保条约
本条约以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为基础,就甲方从乙方采购的设备、商品或服务,有关乙方质量、供应保证、售后服务设立以下条约。
合同中若有明确区别于本条约之约定,以实际合同的内容为准。即本条约和甲乙方合同之约定共同组成了乙方所提供的设备、商品或服务的质保内容和规定。
一、本条约对于乙方供给甲方的产品,制定了与产品质量有关质量保证准则,以防止双方在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方面而产生纠纷,谋求产品质量的提高及售后服务工作的完善为宗旨。
二、遵守法律、法规
1、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应遵守相关的最新国家标准。
2、乙方以接收甲方正式的采购合同为标准,如果乙方判定甲方的采购合同、相关技术文件与最新国家标准相矛盾,要立即向甲方报告、协商。
三、质量保证的对象
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均作为质量保证的对象。
四、产品质量保证
1、乙方交付给甲方的产品性能必须满足双方签定的规格要求;
2、乙方的产品应用中出现问题时,甲乙双方均有权对产品进行例行试验;需要出示国家权威机构的质量问题检测报告,若实验结果为乙方责任,乙方应对甲方进行产品赔偿;若是因为甲方私自修改设备而产生质量问题,所产生的设备损失与连带责任由甲方承担。
五、售后维保
1、乙方严格按照【1】年保修期提供保修服务,保修期由甲方签定《项目验收报告》或《物流签收单》中的日期起计算。
2、甲方提出的产品问题,工作日工作时间内,乙方应在4小时内予以反馈,并在 72小时内反馈给甲方对应的解决方案;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;
3、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,乙方收到甲方维修、维护通知,将收取零配件及服务费用,具体费用应在维修前经甲乙方协商确认后,方可进行维修、维护操作:
- 3.1 由于甲方不按照乙方提供的正确使用方法而引起设备故障损坏;
- 3.2 自然因素(如火灾、雷击等)造成的故障;
- 3.3 甲方擅自拆卸、改装设备;
- 3.4 由于不可抗力,指严重火灾、洪水、台风、地震、雷击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外来因素造成的损坏;
- 3.5 其他人为因素如蓄意人为摔坏、进水、烧坏等情况造成设备损坏;
- 3.6 甲方通知维修、维护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保修期间。
六、信息安全及保密责任
双方均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、技术秘密、客户资源等信息行保密。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,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及合作过程中获悉商业秘密、技术秘密、客户资源等信息的披露给第三方。
七、其他约定
本协议作为质保条约,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本条约自双方采购合同签订起同时生效,但本条约的执行不受合同终止的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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